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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 被判8年有期徒刑
  女兒腹瀉服藥後遲遲不好,認為村衛生所的醫生誤診病情,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劉某,在與對方發生口角之後,抄起衛生所內一把剪刀猛扎醫生的頸部等處數刀,導致對方於半年後醫治無效身亡。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,鑒於兩家醫院在對被害人救治過程中存在過失,以及劉某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節等,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,並賠償被害人家屬32萬餘元。
  案情回顧
  女兒腹瀉不愈遷怒醫生
  31歲的劉某是本市平谷區山東莊鎮村民。2011年12月18日晚上7點,因女兒服藥後腹瀉仍未好轉,劉某就去村衛生所找醫生崔某給孩子換藥。此前十來天,劉某曾帶孩子找崔某開過藥。
  經判決書確認,當晚到達衛生所後,劉某認為崔某給女兒用藥存在問題,與對方發生口角。趁崔某不備,劉某持衛生所內一把剪刀猛刺對方頸部等處數下後,將剪刀扔棄在現場逃跑。次日,劉某主動投案。
  崔某此後經幾家醫院救治,於2012年7月26日醫治無效死亡。經鑒定,崔某符合被他人扎傷頸部後繼發感染,終因小葉性肺炎死亡。
  辯護意見
  被害人死亡系醫療過錯
  劉某受審時承認犯罪,但認為其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僅存在間接關係。劉某的辯護人稱,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,被害人死亡責任在於醫療過錯,與劉某的傷害行為之間屬於間接因果關係。此外,劉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節,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,故請求從輕處罰。
  經司法鑒定,劉某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精神分裂症影響,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,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。
  司法鑒定
  醫院對死亡結果有責任
  據悉,崔某被扎後曾在平谷醫院、朝陽醫院和協和醫院救治。轉至協和醫院時,崔某因脖子腫脹已造成高位截癱,全靠呼吸機維持生命。
  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證明,平谷醫院在對崔某診療過程中未盡高度謹慎的註意義務,風險評估不足,相關檢查措施不及時、不完善,延誤患者的治療,與崔某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,醫方負輕微責任。
  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證明,朝陽醫院對崔某診療過程中存在清創不規範、註意義務履行不足的醫療過錯,建議醫療過失參與度為40%到50%。
  法院判決
  患病且自首輕判8年
  法院認為,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。鑒於相關醫療機構在對崔某的救治過程中存在過失,並考慮劉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,有自首情節,能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,法院對其減輕處罰。
  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,結合相關醫療機構的醫療過失對崔某死亡原因的參與度,酌定由劉某及其監護人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45%的賠償責任。據此,市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年,劉某及其監護人共同賠償崔某家人各項損失共計32萬餘元。晨報記者 顏斐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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